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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静与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545号原告周静,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26562-6,住所地重庆涪陵区新城区聚龙大道202号。法定代表人冯光雄,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益芬,女,1955年8月28日出生,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与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静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静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静负担。审 判 长 文 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