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1-1号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龙涛,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通华,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勇审 判 员 邓山代理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