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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宇,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业锋人民陪审员  吴 立人民陪审员  黄绍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