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宽诉被告冯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宽,冯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段某宽。委托代理人霍向军,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某良。原告段某宽诉被告冯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良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宽诉称,2014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冯某良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冯某良借到段某宽现金3万元整,还款时间2015年5月30日前”。因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段某宽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冯某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昝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