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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石学仁与郭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666-2号申请执行人石学仁,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某铁路车站调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郭星,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某派出所民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石学仁申请执行郭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学仁与被执行人郭星经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郭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调确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