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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849号原告邓某某,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