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雨阳与任一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郑雨阳。法定代理人郑福强。系原告郑雨阳父亲。被告任一凡。法定代理人任桂贵旺,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任一凡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雨阳与任一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雨阳撤回对任一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