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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胡学莉与魏玉明、郁德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莉,魏玉明,郁德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胡学莉,女,汉族。被执行人魏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郁德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学莉与被执行人魏玉明、郁德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学莉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9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已执行10194.73元,尚有19105.27元未执行。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胡学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