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薛焱童与宋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薛焱童。指定代理人:薛占军。被申请人:宋敏。申请人薛焱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宋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薛焱童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宋敏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父亲薛江坡于2005年12月27日遭遇车祸死亡。2007年1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宋敏失踪。经审查,申请人薛焱童母亲宋敏,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籍贯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刘汉乡。申请人薛焱童父亲薛江坡于2005年12月27日因车祸死亡,宋敏的父母早年去世,宋敏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后,其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薛焱童一直由其祖父薛占军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敏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薛焱童代理人的陈述、户籍证明、薛江坡与宋敏结婚证一份、证人薛某、薛现国证明材料各一份、永年县刘汉乡姚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两份、永年县公安局刘汉派出所证明材料一份、永年县公安局临名关派出所证明材料一份、《人民法院报》公告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敏自离家出走后,经其家人多方寻找,至今八年多时间没有音讯,经利害关系人薛焱童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确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薛焱童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宋敏失踪,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敏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旺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