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夏和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新华远公路交通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和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新华远公路交通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107-1号原告宁夏和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和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新华远公路交通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吴雁飞,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郜睿,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忠,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郜睿,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宁夏和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华远公路交通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忠买��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