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喜事汇餐饮有限公司与济南泰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喜事汇餐饮有限公司,济南泰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57号原告:东营市喜事汇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超,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泰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玲,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喜事汇餐饮有限公司诉济南泰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喜事汇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东营市喜事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