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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商初字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海霞与魏忠、王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商初字297号原告马海霞,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吴智泉,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忠,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阳泉市。被告王素芝,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现住阳泉市.原告马海霞与被告魏忠、王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海霞委托代理人吴智泉,被告魏忠、王素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期间被告魏忠找到原告称买房要借钱,共计借给被告魏忠225000元,而后归还38000元外,余款一直未能归还。2015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魏忠核对账目后被告魏忠向原告出具187000欠条一张,约定每月归还12000元,利息2000元。2015年3月6日及20日被告魏忠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之后归还34000元,至今再未归还借款和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魏忠与王素芝为夫妻关系,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224000元。被告魏忠辩称:借条是原告写的,字是我签的,借款和利息我都认可,希望原告给予足够时间还款。被告王素芝辩称:我与魏忠于2014年8月6日离婚,借款发生在离婚所借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忠于2015年年3月6日因购买房屋向原告马海霞借款187000元、约定每月归还12000元,利息2000元,于2017年7月25日还清,之前所有借条作废。2015年3月20日,被告魏忠再次向原告马海霞借款60000元。之后被告魏忠归还原告马海霞借款34000元,尚欠原告213000元。2015年8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忠、王素芝共同归还借款213000元逾期利息11000元共计224000元。另查明:被告魏忠与王素芝于2014年8月6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始借条2份,被告王素芝提供的离婚证一本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魏忠亲笔为原告马海霞书写了借条,并对借款和逾期利息均无异议,且逾期利息未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因此原告马海霞要求被告魏忠归还借款213000元及逾期利息11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忠与王素芝已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所借,不属于夫妻共同外债,原告要求被告王素芝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马海霞人民币借款21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1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海霞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魏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