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姚某。被告:商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姚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书阁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我们是在组建家庭,婚前谈不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我与前期有两个子女,现在长大成人,女儿已经出嫁。我与被告没有子女,我在与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生活还算平静。就在近几年被告开始聊QQ,两年前被告跟我说想换个环境生活,于是外出打工,后来我发现被告拿走了家里所有积蓄,当我给被告打电话时,她叫我不要找她。两年来,我通过被告娘家亲人多次帮助协调,但被告一直没有回家。我们分居有两年多的时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商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13年3月,被告商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7月3日原告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保芬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东杨先务村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互相了解时间较短,婚前基础较差,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离家出走两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其行为丧失婚姻观念,也未尽到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姚某起诉商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于 洋助理审判员 刘文清人民陪审员 申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