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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诉中保全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崔彤与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彤,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诉中保全字第1045号原告:崔彤,男,生于1966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威宁路万利商厦10-2-4号法定代表人:郭黔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彤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7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谭莉英名下位于万安镇×××号房屋以及原告崔彤名下所有的川E×××××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谭莉英名下位于万安镇×××号房屋;二、查封原告崔彤名下所有的川E×××××轿车;三.冻结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9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