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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3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蔡艳雪与被告余其招、包花妹、霞浦品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绿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雪,余其招,包花妹,霞浦品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绿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185-1号原告蔡艳雪,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其招,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包花妹,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霞浦品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峰、季永彬,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绿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其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艳雪与被告余其招、包花妹、霞浦品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绿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其招、包花妹、福建绿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其招、包花妹、福建绿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余其招、包花妹、福建绿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 林二〇一五年十���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玲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