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汉中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68255-9。法定代表人贾树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汉中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82093-5。法定代表人潘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汉中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汉中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承德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9960元及违约金4334.21元、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2元、执行费426元;共计36172.21元。但被执行人汉中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中亚特高压电器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72.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