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5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钟治平与萧华、魏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治平,萧华,魏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5723号原告钟治平。被告萧华。被告魏龙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治平诉萧华、魏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治平撤回对被告萧华、魏龙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2元,由原告钟治平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