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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5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钟治平与萧华、魏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治平,萧华,魏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5723号原告钟治平。被告萧华。被告魏龙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治平诉萧华、魏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治平撤回对被告萧华、魏龙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2元,由原告钟治平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