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朱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