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伟犯抢夺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2015年4月9日,被告人赵伟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代理检察员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6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与胜利街交叉口南100米路西抢夺王兰兰绿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500元,白色三星S4手机一部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880元。2、2015年1月9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与幸福路交叉口西20米路北抢夺于小彤红色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00元、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3、2015年1月12日11时37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与丰华路交叉口东南角移动公司门口抢夺郑某蓝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元,身份证、银行卡、会计证等物品。4、2015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街与青年路交叉口西侧抢夺梁某浅蓝色挎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品。5、2015年1月2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坊子区朝凤南路中段路西抢夺吴某绿黄相间的皮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700元,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中百卡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480元,购物卡价值2000元。6、2015年1月2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街与四平路南30米路西抢夺孙某丙黑色女式单肩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元,三星NOTE2手机一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980元。7、2015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与民主街西50米路北抢夺孙某甲黄色皮包一个,包内有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8、2015年1月28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高新区蓉花路与桐荫街交叉口北100米路西处抢夺谭某绿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00元,黑色联想手机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9、2015年1月2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与幸福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抢夺郭某布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元,华为手机一部,医保卡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10、2015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与玉清街交叉路口北50米路西抢夺冯某酒红色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元、黑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110元。11、2015年2月2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与人民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机电公司宿舍抢夺李某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12、2015年2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高新区卧龙街与东方路交叉口北50米处抢夺谢某粉红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90元、银行卡等物品。13、2015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与高新一路南100米路西抢夺张某蓝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500元、白色小米3手机一部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元。14、2015年2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与幸福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抢夺孙某乙碎花布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15、2015年2月9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高新区潍安路与健康街东200米路北的新金商务中心楼下,持刀抢劫高某红色布制提包一个,包里有现金2000元、黑色诺基亚E63手机一部、黑色三星9300手机一部、中百购物卡等物品。经鉴定,诺基亚E63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三星9300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购物卡余额100元。综上,被告人赵伟共实施抢劫1次,涉案价值人民币2350元;共实施抢夺14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2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抢劫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伟四年六个月至六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抢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伟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伟五年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伟对指控的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罪1、2015年1月6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与胜利街交叉口南100米路西抢夺王兰兰绿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500元,白色三星S4手机一部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880元。2、2015年1月9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与幸福路交叉口西20米路北抢夺于小彤红色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00元、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3、2015年1月12日11时37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与丰华路交叉口东南角移动公司门口抢夺郑某蓝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元,身份证、银行卡、会计证等物品。4、2015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街与青年路交叉口西侧抢夺梁某浅蓝色挎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品。5、2015年1月2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坊子区朝凤南路中段路西抢夺吴某绿黄相间的皮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700元,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中百卡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480元,购物卡价值2000元。6、2015年1月2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街与四平路南30米路西抢夺孙某丙黑色女式单肩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元,三星NOTE2手机一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980元。7、2015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与民主街西50米路北抢夺孙某甲黄色皮包一个,包内有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8、2015年1月28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高新区蓉花路与桐荫街交叉口北100米路西处抢夺谭某女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00元,黑色联想手机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9、2015年1月2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与幸福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抢夺郭某布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元,华为手机一部,医保卡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10、2015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与玉清街交叉路口北50米路西抢夺冯某酒红色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元、黑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110元。11、2015年2月2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与人民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机电公司宿舍抢夺李某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12、2015年2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高新区卧龙街与东方路交叉口北50米处抢夺谢某粉红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90元、银行卡等物品。13、2015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与高新一路南100米路西抢夺张某蓝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500元、白色小米3手机一部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元。14、2015年2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与幸福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抢夺孙某乙碎花布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综上,被告人赵伟共实施抢夺14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2350元。二、抢劫罪2015年2月9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赵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潍坊市高新区潍安路与健康街东200米路北的新金商务中心楼下,持刀抢劫高某红色布制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元、黑色诺基亚E63手机一部、黑色三星9300手机一部、中百购物卡等物品。经鉴定,诺基亚E63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三星9300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购物卡余额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伙同王某随身携带刀子骑着黑色踏板摩托车实施了指控的十四起抢夺犯罪,携带刀子的目的是用来防身,遇到反抗的可以拿刀子吓唬人,我的刀子是放在摩托车车头下面的储物盒内,这样方便拿取,王某的刀子随身携带着,摩托车后来扔掉了;同时证实2014年农历12月左右的一天,在高新区清池的一个银行门口(潍安路与健康街往东200米路北的新金商务中心楼下)看到一个女士拿着包,我们就上前抢包,我在西侧骑着摩托车等着,王某抢包,那个女的就拽着包不放,王某就拿了刀子吓唬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就不反抗了,我们抢上包就走了,包内有1000多元钱,还有两部手机,我记得一部是三星手机,另一部记不清楚了,还有些钥匙、银行卡等物品,钱被我和王某分花了,其他物品扔了。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9日10时20分左右,在潍坊市高新区健康街潍安路东侧路北潍坊农商银行西邻移动营业厅门口台阶上,我被抢了一个女式红色布质提包,内有一棕色长款钱包,钱包内有2000左右现金,有一张500元的中百购物卡,里面剩100余元,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包内有一部黑色直板E63手机,还有一部黑色三星9300触屏手机。当时我停下车拿着包向银行走,到银行后我发现有东西落在了车上了,我又返回到车上,我拿着东西走到农商银行西侧的移动营业厅时,在台阶上我感觉到有人拽我的包,我回头一看有一男青年拽我的提包,我的包在我右肩上挎着,我用胳膊夹住我的包,男青年拽着我的包的下沿,我看他要抢我的包,我就喊救命,男青年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刀子,他拿着刀子向我扎来,吓得我就把包松手了。男青年拿着包到了府东路上了等在这里的另一男青年骑着的一辆踏板摩托车向北逃跑了。(2)被害人李某、孙某甲、孙某乙、郑某、于小彤、郭某、吴某、谭某、谢某、冯某、张某、孙某丙、梁某、王兰兰的陈述,分别证实李某被两名步行的男子抢夺财物以及除李某外其他被害人被两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抢夺财物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我伙同赵伟随身携带刀子骑着黑色踏板摩托车实施了起诉书中指控的十四起抢夺犯罪,携带刀子的目的是用来防身,遇到反抗的可以拿刀子吓唬人用,我的刀子放在我的右边衣服口袋里,摩托车后来扔掉了。同时证实在2014年离着过年还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的一天下午,赵伟骑着摩托车在清池农业银行旁边路边盯着银行存取款的人,我装着刀子在自动取款机旁边盯着。赵伟说出来一个女的,像是刚提了钱的,我看到那女人从银行走出来我就过去抢他的包,那女的用手拽住不放手,还喊抢劫了;我从口袋拿出刀子,那女的就撒手了,我拿上她的包就和赵伟跑了,这次抢了1000多元钱和两部手机,身份证等物品。4、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了涉案9部手机的价值。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赵伟与王某指认犯罪现场的情况。6、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图侦线索、照片。证实被告人驾驶踏板摩托车抢夺孙某甲的现场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赵伟以及王某作案用匕首的情况以及被告人赵伟无犯罪前科的事实。(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伟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伟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伟对其抢夺犯罪的罪行进行了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指控的被告人赵伟所犯抢劫罪,有赵伟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同案犯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犯罪现场指认笔录为证,对赵伟提出的没有实施抢劫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伟抢劫、抢夺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三、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玉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