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康群山与刘卫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群山,刘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康群山。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卫勇,农民。本院在执行康群山申请执行刘卫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