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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霍德良与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德良,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霍德良。委托代理人杨桂芹(原告之妻),农民。被告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上温泉花园23号楼B座701室。法定代表人梁纳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慧,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告霍德良诉被告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