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1997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丙,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执行人黄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黄某丙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某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某丙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