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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尹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莫乾发,大竹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6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德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定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