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尹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莫乾发,大竹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6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德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定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