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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山友与乔云军、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山友,乔云军,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倪海丽,万全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张山友。委托代理人崔艳林。委托代理人张金虎,怀安县辉盛加油站职员。被告乔云军。被告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乔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倪海丽。系被告乔云军妻子。被告万全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李家夭村北环路北。法定代表人倪海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山友诉被告乔云军、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倪海丽、万全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艳林、张金虎、被告倪海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云军、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乔云军、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6月20日、8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计7244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倪海丽、万全县腾飞物流有发公司提供担保。利率约定为月息4%。原告如数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本息。故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乔云军、倪海丽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0日原告张山友与被告乔云军、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张山友借款640万元,用于万全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率4%,逾期上浮5‰。被告倪海丽、万全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2015年6月20日,被告乔云军再次向原告张山友借款512000元,8月20日又借33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借条各1份。两笔欠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担保责任的约定同第一笔借款。共计本金7244000元。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告乔云军已向原告张山友按照约定支付了上述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条、欠条及借款合同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乔云军因经营向原告张山友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海丽、万全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在其抵押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月息4%支付利息和逾期未还款上浮5‰利率,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乔云军及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云军、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山友借款本金72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利率按月息2分计至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止)。被告倪海丽、万全县腾飞物流有限公司在其担保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张山友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乔云军、万全县腾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新代理审判员  冯延虹人民陪审员  张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