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7年8月2日、2008年6月18日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最后一次服刑于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被义乌市公安局、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二日、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其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在其住宿徐某的宾馆房间内多次容留并与苏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2月份的一天,徐某在其住宿龙游县龙州街道盈川路雅客宾馆308房间内容留并与苏某一起吸食毒品。2、2015年2月份的一天,徐某在其住宿龙游县龙州街道真诚宾馆210房间内容留并与苏某一起吸食毒品。3、2015年3月22日,徐某在其住宿龙游县龙州街道仙龙宾馆318房间内容留并与苏某一起吸食毒品。被告人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苏某、汪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宝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