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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军与被告颜湘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军,颜湘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45号原告陈志军,女。被告颜湘涛,男。原告陈志军诉被告颜湘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学民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志军、被告颜湘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军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结婚,双方都系离异再婚。原告婚前育有一女,被告婚前育有一子。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在攸县工作,被告在株洲工作,属夫妻两地分居。后于2014年9月夫妻二人在株洲工作,居住在了一起。一起生活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和,导致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对双方子女的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再次分居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分居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议离婚,被告都拖延时间,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陈志军之女陈奕含由原告抚养,被告颜湘涛之子颜浚宇由被告抚养。原告陈志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信息、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婚姻关系。被告颜湘涛辩称:原告诉称并不属实,原被告双方是因为有感情才结婚的,生活在一起并没有经常争吵,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颜湘涛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志军与被告颜湘涛于2013年10月1日结婚,双方都系离异再婚。原告婚前育有一女名叫陈奕含,系原告和其前夫所生;被告颜湘涛婚前育有一子名叫颜浚宇,系被告和其前妻所生。原被告婚后因为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直至2014年9月才居住在一起,后因经常争吵,原告在认为两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因双方是再婚夫妻,家庭矛盾较初婚夫妇相对而言多一些,结婚时间不长,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双方没有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且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会影响到双方小孩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小孩成长和性格的培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予。小孩系各自婚前所生,应由各自监护抚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志军与被告颜湘涛离婚;二、原告陈志军之女陈奕含由原告陈志军监护抚养,被告颜湘涛之子颜浚宇由被告颜湘涛监护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志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可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尚学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