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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魏飞与李帅、李新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飞,李帅,李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魏飞,居民。被执行人李帅,农民。被执行人李新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邳民一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年赔偿魏飞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合计154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李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86元由李新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李新年、李帅的银行账户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均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恢字第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