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海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559号申请执行人肖海水。被执行人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邦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海水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银行、车辆、房产等无可供财产执行,但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有财产,本院正在处置中,处置以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海水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