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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于连和与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于连和,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费明一,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尹利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振中,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少云,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劼,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连和与被告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娇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艳杰、人民陪审员秦聪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连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连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于连和负担。审 判 长  蒋娇艳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秦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