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某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1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李某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7月2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多次通过电脑软件将其回收的电脑的硬件配置信息从低配置篡改为高配置,并伙同张某乙(另行处理)、程某某(在逃)等人在网站上虚构有高配置电脑低价出售,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周某某等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400元。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苏某某、周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未某、徐某某、卓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网站信息截图,证人谢某、王某乙、张某乙、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物品照片,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乙的以往供述等,证明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要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乙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中很多电脑都不是其自己卖的,也不是其让张某乙、程某某等人卖的,其仅是购买二手电脑并修改配置,然后卖给张某乙、程某某等人,是由他们自己放在网上进行兜售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多次通过电脑软件将其回收的电脑的硬件配置信息从低配置篡改为高配置,并伙同张某乙(另行处理)、程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在网站上虚构有高配置电脑低价出售,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庄家村XXX号、XXX号等处,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周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未某、徐某某、卓某某、杨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100元。其中,被害人李某甲在发现被骗后于2014年11月1日找到程某某退回电脑并取回其被骗的人民币1,100元。2015年3月9日,被害人张某甲在准备向张某乙购买电脑时,因公安机关的制止而未交易成功。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5日下午17时许,其在赶集网上看到一则卖二手电脑的信息,于是与卖家联系,约在九亭镇沪亭南路伴亭路路口碰面,次日10时许,双方见面后,卖家带其到庄家村XXX号一房间内看电脑,其当场付了人民币800元买下电脑,后来发现被骗。其辨认出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但未能辨认出交易对象。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0日下午,其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则二手台式电脑的信息,就与卖家联系,当日15时许,双方在九新公路九亭医院见面,后来对方将其带至庄家村内一小房间内,其简单看了一下就付给对方人民币1,300元并将电脑拿回家,后来发现电脑配置很低,与网上的说明完全不同。其辨认出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并辨认出同案证人程某某就是与其交易的对象。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0日,其在百姓网上看到一则二手台式电脑的交易信息,联系对方后约在九亭镇伴亭路九新公路东面见面,同日13时30分-14时许,对方将其带到旁边一农宅的小房间,用电脑自带的鲁大师软件查了一下主机配置,跟网上注明的差不多,其要了主机,付给对方人民币1,000元,回家后发现主机信息的配置很低,没有使用价值。其辨认出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但未能辨认出交易对象。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8日晚上,其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则卖电脑的信息,就联系到卖家,并在九亭镇九亭医院后面的一个村庄民房里面购买了一台电脑,交易价格是人民币1,100元,回家后发现电脑配置跟对方介绍的完全不一样。2014年11月1日其返回上址把电脑退还给卖家,并让对方返还了钱款。其辨认出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并辨认出同案证人程某某就是与其交易的对象。5、被害人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7日,其在赶集网上看到一个叫“文东”的卖家在卖二手电脑,就联系对方约好看电脑。当日19时许,双方在九新公路沪松公路路口碰面,后在沿九新公路到伴亭路后向东200多米的一条向南的小巷里的一间农宅,对方用电脑的设备管理器给其看电脑的配置,其当场付了人民币1,400元买下电脑,回家后拆机发现硬件很差,配置已经被软件更改过。其辨认出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并辨认出同案证人程某某就是与其交易的对象。6、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10日,其在百姓网上看到有人转让一台二手电脑,就与卖家约好在九亭镇九亭医院后面的巷口见面。当日15时许,双方碰面后,卖家带其到庄家村XXX号二楼一个房间内看了电脑配置信息,然后其付了人民币1,000元就把电脑拿走了,当晚回家后使用时发现被骗。同年1月13日,其找到那个卖电脑的人还有同伙,对方给其换了一台电脑,但是还是不好用。其辨认出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乙就是与其交易的对象。7、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3日22时许,其在赶集网上看到有一台组装电脑要转让,联系人是“程磊”。之后其与卖家约好次日10时左右二人在九亭大街九新公路路口见面,后来是在九亭医院公交车站与对方碰面。见面后对方将其带到庄家村XXX号隔壁二楼进行交易,谈好价格人民币1,200元成交,其付给对方钱后,就拿走了电脑,回家后用“硬件检测大师”检测时,发现电脑里面的硬件设施和赶集网上公布的不一样。其辨认出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并辨认出同案证人程某某就是与其交易的对象。8、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18时许,其在58同城网看到有卖电脑的,于是次日早上9时许,其与对方联系并约好在伴亭路沪亭路路口碰面,后来对方将其带到庄家村420多号,并用鲁大师软件测试了配置,其看到与网上说的配置信息一致,于是付了人民币1,300元购买,但是拿回家用杀毒软件发现有恶意修改电脑信息的情况,再用测试软件一看配置很差,怀疑被骗了。9、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9日11时许,其在百姓网上看到一则出售电脑的信息,就与卖家联系,并约在九亭见面。当日18时22分,其和对方在九亭医院附近的农业银行碰面,对方把其带到了家里,用“鲁大师”进行电脑测试时,有警察来检查人口信息,询问相关情况后告知其可能被骗,并把那个卖家迅速控制住。其辨认出同案证人张某乙就是与其交易的对象。10、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9日18时50分许,当时张某甲约其去买电脑,于是开车去张某甲位于思贤路的家中接他,张某甲与卖家约在在九亭医院对面的农业银行门口碰面,其与张某甲跟卖家见面后,其二人跟着对方进入了农行对面的一条小弄堂,进屋后卖家就去测试电脑了,后来有人敲门查身份证,警察告知其可能被骗了。其辨认出同案证人张某乙就是与其交易的对象。11、同案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乙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一楼经营电脑回收店,李某乙跟其说他自己收了旧电脑通过更改配置可以在网上卖高价,并把改好的电脑给其,其把电脑挂到赶集网、百姓网和58同城网上去卖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果有人联系,就把买家约到其暂住处,然后打开电脑给对方看改好的配置,买家确定后就交易付款,除了李某乙,还有一个叫做程某某的也一起这样赚钱。因为电脑是李某乙提供的,一般情况下谁卖的电脑他就跟谁分钱。如果是李某乙自己联系买家,其只负责带买家看电脑的话,交易成功后的钱款由李某乙自己拿。其总共卖过四台电脑,第一次是其自己联系买家,后面三次都是李某乙的客户,是他联系的买家,其只负责卖,事后其也没分到钱。2015年3月9日19时许,其与一男一女两个人在农业银行门口碰面,并带其二人至九亭镇庄家村XXX号二楼看电脑配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交易的地点都是九亭镇庄家村XXX号201室。12、同案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起,其和李某乙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的出租房经营二手电脑回收店,当时其看见李某乙用收来的电脑通过软件更改电脑硬件配置信息后在网上兜售赚钱,就跟着他一起干了,由李某乙负责收电脑和更改配置,其负责以不同的身份及联系电话将要出售的电脑的配置信息挂到赶集网、58同城网、百姓网上去卖,因为电脑是李某乙提供的,交易完成之后他会拿电脑的成本钱然后再加上100、200元钱,大约500、600元,剩下的钱其自己拿着。其总共卖过五台电脑,后来有二台电脑的钱已经退回买家了,其交易的地方都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13、被告人李某乙的以往供述证实,其从2014年9月起就开始回收损坏或者旧的电脑整机和旧配件,然后组装成电脑,再用专业的电脑软件鲁大师修改系统配置,比如将那些双核的改成四核的,将内存2G的改成4G的,反正就是将那些电脑配置信息提高一、二个阶段。之后将修改好的配置的电脑信息发布到赶集网、百姓网和58同城网上,等买家联系,然后约到九亭地铁站、九亭医院、农业银行等地方碰面,再把买家带到其暂住处或者租的房子里面给买家看改动过的电脑配置,买家看了之后感觉很合适就购买。参与的人还有程某某、张某乙及石炯。张某乙和程某某都是其亲戚,看见这样能赚钱也学着一起做了,其负责回收电脑和组装电脑及修改电脑配置和注册表等电脑相关的东西,张某乙、程某某二人主要负责销售电脑,但有时其自己也会卖几台。因为张某乙和程某某卖的电脑都是其提供的,他们只会联系买家销售,而不会更改电脑信息,所以其会按照电脑的成本价再加适当的提成向他们要钱(一般会要500元),剩下的钱是他们自己的。其和张某乙、石炯的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201室,程某某的交易地点是在九亭镇庄家村XXX号。1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乙处扣押电脑1台等物,从被害人苏某某等4人处调取涉案电脑及配件等物。1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李某乙被抓获到案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回收电脑并用电脑软件将硬件配置信息从低配置篡改为高配置,单独或伙同张某乙、程某某等人,将虚构的高配置信息的电脑在网站上低价出售,并参与分赃的事实。被告人李某乙的当庭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电脑、手机等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海林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