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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郝卫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卫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卫东,男,1966年5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迁安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禚琳,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卫东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准许,于2015年9月28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卫东及其辩护人禚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郝卫东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能够办理驾驶证、安排工作、调动工作等为名,骗取卢某某、杨某某、马某某、付某乙、宁某某等十余人的信任,先后30余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36230元,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秋,被告人郝卫东冒充公安民警身份,以能够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章丘市黄河镇的卢某某、杨某某以及章丘市辛寨镇的马某某钱款10300元。(二)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局副局长身份,谎称可以通过内部办案程序,帮助山东省茌平县的付某乙追逃欠款,先后8次骗取其钱款47200元。(三)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济南市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身份,以能够为其老乡宁某某之女肖菲安排到铁路部门工作及办理驾驶证为名,先后11次骗取宁某某钱款68900元。(四)2013年9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公安民警身份,以能够为章丘市黄河镇临济村的王某丁之女王某甲安排到铁路部门工作和办理驾驶证为名,先后4次骗取其钱款63200元。(五)2014年2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公安民警身份,以代办驾驶证为名,骗取济南市市中区的范某某现金2830元。(六)2014年3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济南市市中区警察,以能够办理济南市集体户口为名,骗取济南市槐荫区的鹿某某朋友汇款5800元;同月,以能够帮助调整军区比武名次为名,骗取鹿某某朋友汇款2000元,后退款500元。(七)2014年4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济南市公安局纪委委员,以能够帮助济南市天桥区的王某丙之子办理工作调动为名,先后5次骗取其钱款3650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卫东辩称:其未诈骗付某乙的钱款,系借款行为。被告人郝卫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郝卫东诈骗付某乙47200元的事实不成立,该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被告人郝卫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郝卫东系初犯,目的是偿还债务,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有退赔的意愿,建议判处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郝卫东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能够办理驾驶证、安排工作、调动工作等为名,骗取卢某某、杨某某、付某乙、宁某某、王某丁、范某某等人的信任,先后30余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共计236230元,用于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秋,被告人郝卫东冒充公安民警,以能够帮助卢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杨某某钱款103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章丘市黄河镇的卢某某认识郝卫东,2012年某天,卢某某称通过郝卫东可以办驾驶证,不用参加考试,其让卢某某帮助办理,费用由卢某某垫付,后来驾驶证没有办下来。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明:郝卫东自称济南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警号101305。2012年某天,其和郝卫东一起吃饭,席间,其称没有驾驶证,被告人郝卫东称可以帮着办驾驶证,不用学车,其相信,其与黄河镇的杨庆玉(应为杨某某)、辛寨镇的马光友(应为马某某)让郝卫东帮忙办理驾驶证,按每人3500元给郝卫东钱款(其给郝卫东7000元)。后其经常催郝卫东办理,郝卫东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退钱。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章丘市黄河镇的卢某某认识郝卫东,2012年的某天,其与郝卫东、卢某某一起吃饭,郝卫东称能办驾驶证,其儿媳妇没有驾驶证,于是通过郝卫东办理,其给郝卫东3300元,但驾驶证没有办下来,其让卢某某找郝卫东多次,郝卫东以各种理由推脱。4.被告人郝卫东的供述证明:2012年,以给卢某某及一名姓杨的、一名姓马的人办驾驶证为名,其共计收取10000多元。其在公安阶段供述称找泰安学院的刘健办驾驶证,根本没有这个人,是其编造的人名。驾驶证没有办成,其没有将钱款归还,而是占为己有。(二)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公安人员,谎称可以通过内部办案程序,帮助山东省茌平县的付某乙追逃欠款,先后8次骗取其钱款47200元。1.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郝卫东以请托刑警战友为由,骗取付某乙10100元。2.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郝卫东以交纳刑警办案风险金为由,骗取付某乙钱款20100元。3.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郝卫东以女儿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付某乙钱款2000元。4.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郝卫东以办事请客为由,骗取付某乙钱款600元。5.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郝卫东以请托聊城市财政局长为由,骗取付某乙钱款800元。6.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郝卫东以给聊城市公安局计财处长送礼为由,骗取付某乙钱款2600元。7.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郝卫东以给聊城市公安局长送礼为由,骗取付某乙钱款6000元。8.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郝卫东以妻子病重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付某乙钱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山东农信客户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害人付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情况。2.证人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郝卫东,郝卫东自称是济南市公安局保安处处长。2011年10月,其母亲和弟弟付某乙在聊城市投资项目,有140000多元款项收不回来,其给郝卫东打电话寻求帮助,郝卫东称自己有个战友在聊城市公安局经侦科,正好搞清查行动,可以帮助把钱找回来,并提议与其弟弟付某乙见面。后其与弟弟付某乙与郝卫东见面,郝卫东称需要10000元好处费给其战友,再拿20000元风险金交到经侦科,事成之后把20000元退还。几天后,付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郝卫东30000元。后付某乙陆续以办事需请客送礼等名义,向其弟弟索要17000多元。郝卫东自称公安工作人员,每次见他都穿着警察制服。期间催问郝卫东,郝卫东称办案需要期限,后其通过一个律师朋友了解到郝卫东因诈骗被刑事拘留。3.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其通过姐姐付某乙认识郝卫东,郝卫东自称是公安局或纪委的工作人员,有一次郝卫东去其家里穿着警服,其挺相信郝卫东。其投资亏损140000元,对方出具一张200000元的欠条,但是没有偿还。其问郝卫东是否能把钱要回来,郝卫东称通过“净风行动”的程序,从国家赔偿里面把钱套出来。2012年9月17日,郝卫东打电话称托刑警队的战友办事,需要10000元好处费,其当天就在茌平县建设路上的农业银行给郝卫东打款10100元,多打的100元是怕银行扣手续费。2012年9月20日,郝卫东打电话称刑警队办案需要20000元风险金,案子办成后退还,当天其通过农行给郝卫东打款20100元。2012年11月16日,郝卫东以女儿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2000元,其给郝卫东转账2000元。2012年12月26日,郝卫东打电话称在聊城市请人吃饭,钱不够,其给郝卫东转账600元。其多次催问事情进展,郝卫东一直托词。2013年11月7日,郝卫东称案子的材料在聊城市财政局局长那卡住了,需要送礼,其给郝卫东转账800元。2013年12月16日,郝卫东以给聊城市公安局计财处处长送礼为由,向其索要2600元,其给郝卫东转账2600元。2014年1月20日,郝卫东称给聊城公安局长送礼,需要6000元,其给郝卫东转账6000元。2014年6月22日,郝卫东以给妻子看病为由,向其借款60000元,其认为太多,给郝卫东转账5000元。再问郝卫东案子进展,郝卫东称在河北省照顾妻子,后来其听说郝卫东因诈骗被逮捕。4.被告人郝卫东的供述:2012年9月,其通过付某乙认识付某乙,付某乙托其帮忙要账,其给朋友打电话询问此事,朋友称不好办。期间,付某乙给其40000多元,具体以付某乙说的为准,钱款已经消费。(三)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济南市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以能够帮助宁某某之女肖菲在铁路部门安排工作及办理驾驶证为名,先后11次骗取宁某某钱款68900元。1.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郝卫东以请托铁路局郝局长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现金20000元。2.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郝卫东以过节需慰问品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现金5000元。3.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郝卫东以给火车站站长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现金20000元。4.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郝卫东以帮肖菲安排实习请站长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汇款2100元。5.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郝卫东以探望生病的赫局长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现金5000元。6.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郝卫东以帮肖菲办理大学专业证证明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汇款3000元。7.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郝卫东以答谢修改专业人员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汇款3000元。8.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郝卫东以肖菲毕业证与专业不符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钱款2000元。9.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郝卫东以办理班级证明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现金4000元。10.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郝卫东以修改自荐信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现金2000元。11.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郝卫东以给肖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现金28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银行交易记录、山东农信客户回单证明:被害人宁某某的取款记录。2.短信截图证明:被告人郝卫东编造给肖菲的短信息,称肖菲的手续已通过审核,通知体检报到的具体时间。3.被害人宁某某书写的与郝卫东认识过程和办事过程的材料证明:被害人宁某某与郝卫东认识后,被告人郝卫东以各种理由向宁某某索要钱款的事实。4.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和郝卫东是老乡,郝卫东自称在济南市公安局纪委上班。2013年7月,其女儿找工作,郝卫东称认识铁路上的赫副局长,可以把其女儿安排到铁路工作。2013年7月29日,郝卫东让其准备现金20000元给赫局长打招呼用。2013年7月30日,其和丈夫在经十路第九中学农行门口给郝卫东现金20000元。2013年9月9日,郝卫东打电话称其女儿被分到火车东站,让其中秋节是给赫局长和东站站长各买一张现金卡,9月10日,在济南市阳光一百中段,其给郝卫东现金5000元。2013年9月15日,郝卫东发短信称要给东站站长现金20000元,当天晚饭前,其和丈夫到郝卫东家中,交给郝卫东现金20000元。2013年11月29日,郝卫东打电话称可以帮其女儿考驾照,报名费2800元,当晚,在郝卫东家附近的鑫燕火锅店请郝卫东吃饭,并给郝卫东现金2800元,但驾照一直没有办下来,郝卫东找各种理由拖着。2013年12月7日,郝卫东打电话称安排其女儿到平原火车站实习,以请平原火车站站长吃饭为由索要2100元,其丈夫通过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转给郝卫东现金2100元。2013年春节前,郝卫东以看望生病的赫局长为由索要钱款,其丈夫给郝卫东现金5000元。之后郝卫东以改专业、办手续等理由断断续续索要现金14000元。5.被告人郝卫东的供述证明:其与宁某某是老乡,自称在济南市公安局纪委上班,许诺帮助宁某某的女儿肖菲安排到铁路部门工作。2013年7月30日,在济南市经十路第九中学农业银行前,宁某某夫妇给其现金20000元。2013年11月,其称交警内部有学习名额,办驾照便宜,需要2800元,宁某某给其2800元钱为肖菲办驾照,其将2800元用于个人消费,未办驾照之事。之后,其以各种理由向宁某某夫妇要钱,有时称给领导送礼,有时称给肖菲改专业,前前后后十来次,总共70000余元。其将宁某某给的钱款用于个人花销,没有用于安排工作的事,其没有找过赫局长安排工作,肖菲收到的两条短信称已被济南铁路局录取,是其编造的。(四)2013年9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公安民警身份,以能够为被害人王某丁之女王某甲安排到铁路部门工作和办理驾驶证为名,先后4次骗取其钱款63200元。1.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郝卫东以请托他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现金10000元。2.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郝卫东以交纳保险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40000元。3.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郝卫东以交纳保险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现金6700元。4.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郝卫东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现金6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收函证明:被告人郝卫东编造的济南市城际铁路筹备处的接收函,同意接收王某甲到济南市城际铁路工作,在接收函上,王某丁在监护人签字处签名,被告人郝卫东在担保人签字处签名,落空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公函上盖有“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章(假章)。2.个人业务转账回单证明:2013年9月28日,王某丁转账给郝卫东40000元;2013年12月24日,转账给郝卫东6700元。3.2012年8月8日菏泽日报遗失声明证明:李某某身份证丢失,声明作废。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泰山学院出具的说明证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没有姓名为李健明的职工;泰山学院从未设立过驾驶员培训机构,没有名字为刘健(音同)的教职工。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和父亲王某丁经卢某某的介绍认识郝卫东,郝卫东自称是济南市公安局的外勤,专门管贪污、受贿,郝卫东穿着警服,警号是101305。2013年8月,其父亲称郝卫东能安排其到济南城际铁路局工作。郝卫东以找工作为名向其父亲索要56700元,其听父亲说,郝卫东以办驾驶证为名,向其父亲索要6500元。2013年9月,郝卫东让其把资料传到他的QQ上,其又把毕业证等资料复印后邮寄给郝卫东,郝卫东称2014年2月份上班,后又推称4月份能上班,最后称工作的事办不成。其找郝卫东退钱,郝卫东让其找济南城际铁路筹备处的李妍退钱,手机号是1306401****,但李妍不接电话,发短信以各种理由不退钱。后来,其了解到根本没有济南城际铁路局这个单位,发现被郝卫东所骗。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属单位没有“济南市城际铁路筹备处”,接收函上的“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章是假的,真章的字是“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章上有编号,接收函上的章没有编号,一看就是假的。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住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电厂宿舍,2012年7、8月份,其到济南出差,在济南市西客站将身份证丢失,2012年8月8日将身份证挂失,并办了新的身份证。其从未在济南市办过手机号,从未用过1306401****的号码。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王某丁租车到济南市,其载着王某丁、卢某某到济南,在济南市儿童医院附近见到一个人,40多岁,平头,1米70左右,他们好像在谈给王某丁的女儿找工作的事情。9.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郝卫东自称是济南市公安局外勤,警号是101305。2013年9月,其介绍郝卫东帮助表哥王某丁的女儿王某甲安排工作,郝卫东称一个战友在济南铁路局工作,手里有两个济南地铁工作的名额,需要花费五六万元。2013年9月下旬,其与王某丁租车到济南市南辛庄与郝卫东见面,郝卫东拿出一张合同(接收函),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王某丁当场给郝卫东10000元。几天后,郝卫东给其打电话称需交40000元担保金,其转告王某丁。一个月后,王某丁称又给郝卫东转账了6700元公司保险金。2014年2月,郝卫东打电话称让王某丁的女儿报到,其与王某丁、王某丁的女儿到南辛庄找到郝卫东,郝卫东称当天不行,后来工作没有办成,郝卫东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没有退。10.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明:卢某某是其姑表兄弟,2013年9月,卢某某称有个济南的朋友,很有能力,安排到济南地铁工作需要五六万,其欲为女儿找工作。9月26日,其和卢某某租车到济南市机床厂南辛庄附近见到郝卫东,郝卫东拿出一张合同,同意王某甲进公司工作,城市户口需交押金60000元,农村户口交押金40000元,其给郝卫东现金10000元,郝卫东让其在两天内把40000元打入郝卫东的账号。9月28日,其给郝卫东转账40000元。后来,郝卫东到卢某某的家中,郝卫东以公司交保险为由,向其索要6700元。郝卫东称2月底、3月初可以上班,2月底时,卢某某让其领着孩子报到,其带着女儿与卢某某找到郝卫东,郝卫东以各种理由推脱。此外,2013年12月23日,郝卫东以办驾驶证为由,向其索要6500元,当时卢某某在场。郝卫东共骗其现金63200元。11.被告人郝卫东的供述证明:其通过卢某某认识王某丁,卢某某让其帮忙为王某丁的女儿王某甲安排工作,其答应。2013年9月,其与卢某某、王某丁见面,签了济南市城际铁路筹备处的接收函,其让王某丁给其转账40000元,之后以建档案为名,让王某丁给其转账6700元。王某丁一共给其56700元,其中46700元是通过转账给的,现金10000元是当面给的,用于打点关系。但王某甲的工作没有办成,接收函、公章、单位都是假的,是其编造的,公章是其在网上买的,用完之后就扔掉了,其在公安阶段供述称通过李健明办工作,通过刘健办驾驶证,都是编造的,根本没有叫李健明、刘健的人,以这些人名义发的短信是其在街边买的电话卡,自己编辑发出的。2013年10月,其以帮王某丁办驾驶证为名,收取王某丁6500元,其将钱用于个人消费。(五)2014年2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公安民警身份,以代办驾驶证为名,骗取济南市市中区的范某某现金283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其通过网上聊天工具认识郝卫东。2014年4月,郝卫东称能帮其孩子办驾驶证,正常价格是4000多元,郝卫东帮着办需要2830元,不用考试。其交给郝卫东2830元,但是郝卫东没办成。后其听过郝卫东被逮捕了,意识到被骗。2.被告人郝卫东的供述证明:2014年3、4月期间,其与范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范某某欲让儿子考取驾照,其称2830元可以办成,范某某给其2830元现金,但其没有为范某某的儿子报名。(六)2014年3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济南市市中区警察,以能够办理济南市集体户口为名,骗取被害人鹿某某5800元;同月,以能够帮助调整军区比武名次为名,骗取鹿某某的朋友师脉山1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章丘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明:办案民警多次联系师脉山,师脉山称确有郝卫东冒充警察骗取2000元之事,但工作繁忙,拒绝出面作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其通过朋友委托鹿某某办济南市户口,鹿某某称一个朋友在济南市公安局工作,办户口需要5800元,其转给鹿某某5800元,后来户口没有办成,2014年9月,鹿某某把5800元退给其,并称自己被骗,户口办不成。3.被害人鹿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通过QQ聊天认识郝卫东,郝卫东自称是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师脉山是万泰装饰装修公司的总监,通过其打听能否帮其秘书的男友在济南军区比武时,将名次往前提一点。其向郝卫东求助,郝卫东称认识济南军区的副参谋长。2014年3月,郝卫东称要2000元钱请军区的副参谋长吃饭,尽量将比武名次提到前40名,其在阳光一百小区招商银行的自助存取款机上转给郝卫东2000元。但师脉山秘书的男友名次排名落后,根本没有进前40名,郝卫东后来退了500元。2014年3月,其与郝卫东、林森等人吃饭,林森问郝卫东能否办集体户口,郝卫东称能办,龚某某为在济南买房欲办济南集体户口,郝卫东称需要5800元,龚某某转给其5800元,其转给郝卫东。2014年7月初,其问郝卫东户口办的怎么样,郝卫东称户籍证明到白马山派出所户籍科了,但其打电话核实,白马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称没有,后来郝卫东手机关机,失去联系。4.被告人郝卫东的供述证明: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鹿某某,其自称是警察,鹿某某问其能够办集体户口,其称可以办,需要5800元,鹿某某给其5800元,但其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没有为鹿某某办集体户口之事。其曾冒充警察身份,以帮助调整比武名次为由,骗取鹿某某的朋友2000元,后退还500元。(七)2014年4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郝卫东冒充济南市公安局纪委委员,以能够帮助济南市天桥区的王某丙之子办理工作调动为名,先后5次骗取其钱款36500元。1.2014年4月,被告人郝卫东以请托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汇款2000元。2.2014年7月,被告人郝卫东以请客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2500元。3.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郝卫东以给请托人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汇款30000元。4.2014年8月,被告人郝卫东以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章丘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明:章丘市公安局民警并未找到被告人郝卫东所称的北京西部报社张旭龙,郝卫东提供的张旭龙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2.转账单据及明细对账单证明:王某丙取款后,给被告人郝卫东转账的情况。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7月,其与郝卫东在打牌时认识,郝卫东自称是济南市公安局纪委成员。2014年3月,其儿子欲从中国交通工程分公司调到总公司,郝卫东称在中央党校学习,可以托人把工作调到总公司。2014年4月,其给郝卫东2000元,郝卫东称7月份可以上班,2014年7月,其给郝卫东2000元,让郝卫东到北京请客,郝卫东称钱不够,其又给郝卫东500元。2014年7月21日,郝卫东称要给人送钱,其给郝卫东的账号转账30000元。2014年8月,郝卫东称到北京办事,钱不够,其给郝卫东5000元,从北京回来后,郝卫东退还给3000元。后来工作没有办成,其听说郝卫东被逮捕了,发现被骗。4.被告人郝卫东的供述证明:其与王某丙是邻居,偶尔在一起打牌、喝酒。王某丙的儿子欲从中国交通工程分公司调到北京总公司,王某丙找其帮忙,其以请人吃饭、送礼等为名,收取王某丙的钱款36500元。其曾找在饭局上认识的北京西部报社张旭龙记者办此事,但王某丙给的钱款没有给张旭龙,没有用于办调动工作之事。经法庭审理另查明: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郝卫东在济南市高新区被章丘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此外,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郝卫东在济南市高新区被章丘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郝卫东与被害人宁某某、范某某、鹿某某、付某乙等通话情况。3.照片证明:被告人郝卫东的QQ空间有穿警服的照片。4.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郝卫东的身份情况及在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郝卫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郝卫东未诈骗付某乙的钱款,系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指控被告人郝卫东诈骗付某乙47200元的事实不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冒充公安人员,谎称通过内部办案程序,帮助被害人付某乙追缴欠款,骗取被害人付某乙钱款47200元,虽然被告人郝卫东辩解称付某乙给的钱款是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是没有打借条,但被告人郝卫东称确有托人帮付某乙追讨债务之事,根据被害人付某乙关于被告人郝卫东8次索要钱款的不同理由、情节的详细陈述以及证人付某乙的证言,综合被告人郝卫东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特点,足以认定被告人郝卫东的辩解不成立,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郝卫东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郝卫东的辩护人提出的郝卫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郝卫东的辩护人提出的郝卫东系初犯,目的是偿还债务,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有退赔的意愿,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虽有退赔意愿,但并未实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被告人郝卫东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安排工作、办理驾驶证等为由,骗取多人钱款236230元,犯罪情节严重,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236230元发还被害人(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牛鲁敬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人民陪审员  车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克伍被告人郝卫东诈骗案被害人追缴明细表序号被害人姓名住址/单位追缴数额(元)1卢某某章丘市黄河镇卢家村70002杨某某章丘市黄河镇杨家村33003付某乙山东省茌平县公交路833号472004宁某某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63号689005王某丁章丘市黄河镇临济村632006范某某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28307鹿某某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新村58008师脉山万泰装饰装修公司15009王某丙济南市天桥区胜利庄36500合计23623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