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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瑛与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瑛,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郭瑛(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思深。委托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新维宪(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反诉原告),住所地杜家岭村。法定代表人郝乃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瑛(反诉被告)与被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反诉原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瑛委托代理人郭思深、王维平与被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乃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瑛(反诉被告)诉称,2004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友好互惠互利、自愿、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经公证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我方承包了被告的荒地100亩,承包期30年,承包费共计3万元,分三次付清,十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1万元,合同履行至2014年6月30日(合同已履行了10年),我方提出又要交纳剩余20年德承包费时,被告村委主任吕茂生拒收剩余的承包费,并提出增加承包费,我方从承包的后山坪30亩土地归村民种植,我方不同意。我方从承包荒地以来,投资了几十万元,由荒地变成耕地,终止、药材、药材树、农作物等亏损严重,血本无归。介于以上事实,被告违约我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被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反诉原告)辩称,被告没有违约,更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反诉诉称,2004年11月4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经公证处公正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100亩,承包期限从2004年6月30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反诉人承包费用,依照合同之规定,反诉人有权终止合同。请求法院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反诉被告郭瑛辩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的时候因该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费用,且其反诉理由是我们没有交纳承包费,事实是被告原村长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交纳后续的承包费。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郭瑛就本诉提交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4、11、4)2、公证书(2004)晋证二经字第11952号、3、山西省第二公证处收据4、杜家岭村委会证明(2013、4、28)5、杜家岭村民委员会证明收取土地费10000元证明(由郝存海签字);6、杜家岭村民委员会村民联民签名单。反诉原告就反诉请求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4日,被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民委员会与原告郭瑛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杜家岭村白纸杏树坪顶一下、南至山坪顶、西与上后山坪大路相并、东至寺仁沟畔1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郭瑛,承包期限从2004年6月30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亩每年10元,总计为30000元,十年支付一次,合同生效之日先支付10000元,三次付清。2004年11月4日经山西省第二公证处以(2004)晋证二经字第11952号公证书公证双方合同当事人签名、印章、手印均属实。合同签订后,原告郭瑛交付被告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十年土地承包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郭瑛与被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承包土地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起诉被告违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现在合同第二个十年承包费原告还未交付被告,故其请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反诉原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提出反诉后未缴纳诉讼费,当庭提出撤诉,且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瑛与被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继续履行《农村承包土地合同》;驳回原告郭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被告娄被告娄烦县娄烦镇杜家岭村村民委员负担50元,原告郭瑛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姣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田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