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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闫宁波与王者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宁波,王者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闫宁波。被执行人王者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宁波与被执行人王者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坊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者奎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冯支行账户6238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