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曹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王某(2014)横民初字第023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王某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