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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余燕与余燕、汪宝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余燕,汪宝生,严兰芳,张亚辉,汪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62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诉讼代表人唐建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荟。被告余燕。被告汪宝生。被告严兰芳。被告张亚辉。被告汪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被告余燕、汪宝生、严兰芳、张亚辉、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燕、汪宝生、严兰芳、张亚辉、汪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撤回对被告余燕、汪宝生、严兰芳、张亚辉、汪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49元,由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