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徐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卓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徐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徐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坤才,经理。被执行人李卓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4)江民二初字第988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徐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卓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卓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卓文名下银行存款。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韦益情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