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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与钱云光、宋建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钱云光,宋建德,平阳华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孔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孟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云光。被告:宋建德。被告:平阳华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钱云光,执行董事。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池方辉,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云光、宋建德、平阳华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廷娱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维常于2015年8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和酒店委托代理人陈孟强,被告钱云光、宋建德、华廷娱乐公司委托代理人池方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和酒店起诉称:2010年7月26日,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钱云光、宋建德签订了《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酒店的7、8、9三个楼层出租给被告钱云光、宋建德经营KTV项目;租期6年,自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按年支付。2012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钱云光签订了《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补充协议(二)》,重新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并对付款日期作了调整。原告出租的房屋实际由被告华廷娱乐公司使用至今。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为140万元,付款日期和金额分别为2014年11月30日前付30万元、2015年1月31日前付30万元、2015年2月28日前付50万元和2015年4月30日前付30万元。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生效以来,三被告并未严格履行其约定的义务,屡屡拖欠房租。截止原告起诉时,三被告仍拖欠房租4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依据租赁合同书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超过15天,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出租的房屋。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43万元及2015年7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占用费按《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第五项租金217.80万元计算);三、判令三被告腾退承租的房屋。被告钱云光、宋建德、华廷娱乐公司答辩称:一、2010年7月26日,被告钱云光、宋建德作为承租方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2010年8月24日,被告钱云光、宋建德与林松共同出资成立平阳三景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并2014年3月25日注销。2012年8月30日,被告钱云光与周兆喜成立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并由被告钱云光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华廷娱乐公司承继了涉案的租赁房屋及设施。2014年10月16日,被告华廷娱乐公司作为承租方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享受合同权利。故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应为承租方,被告钱云光、宋建德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二、KTV项目装饰装修工程于2011年4月15日竣工,工程总价为656.90万元。为履行租赁合同书约定,承租方招聘员工,期待与原告经营项目同步试营业。由于原告负责的消防验收等因素影响,KTV项目仅于2011年12月18日试营业一天即停业,直至2012年7月1日才开始正式营业,给承租方造成员工工资等管理费用损失1587322.62元。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承租方至今未向原告方主张赔偿损失。本案处理上应酌情考虑上述情形。三、三和KTV项目正式营业不久,党中央明令禁止公款消费KTV服务,从而发生了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收入直线下降。为此,原告曾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变更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年租金为140万元。四、截止2015年5月18日,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尚欠原告租金43万元。原告法定代表人口头认可予以减少3万元。双方曾协商达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租金为90万元的口头合意。为充分发挥KTV项目的合理效用,本案不宜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钱云光、宋建德签订了《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三和酒店的七、八、九三个楼层出租给被告钱云光、宋建德使用;租期为六年,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租金按年支付,并提前一个月支付;在租赁期内,被告钱云光、宋建德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原告可以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钱云光、宋建德支付原告租赁保证金50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钱云光、宋建德支付了租赁保证金50万元,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钱云光、宋建德装修和使用。2012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钱云光签订了《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补充协议(二)》,约定:按原协议约定将租金起算日定于2012年7月1日,付款日期调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年租金198万元于2014年6月1日前付清、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租金217.80万元于2015年6月1日前付清等等。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华廷娱乐公司承租原告7-9楼作为经营场所,租期为六年;双方就2014年租金和支付方式补充协议,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金为140万元,被告华廷娱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租金30万元、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租金30万元、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租金50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租金30万元;其他承租的事宜参照老的租赁协议书等等。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租金,截止2015年4月24日尚欠租金93万元。扣除押金50万元,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应支付原告租金43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情况、居民身份证、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合同、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书、租金对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提供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费用明细,与本案无关,故本案中不作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分别的《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合同》、《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关于租赁合同主体问题。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了三份合同。从三和酒店KTV项目经营来看,实际由被告华廷娱乐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现三被告均已认可涉案房屋租赁实际由被告华廷娱乐公司继受。原告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已表明承租方为被告华廷娱乐公司,且明确其他承租事宜参照老的租赁协议书,足以说明原告亦已认可承租方为被告华廷娱乐公司。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原告对被告钱云光、宋建德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租赁合同解除问题。原告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已明确其他承租事宜参照老的租赁协议书,被告华廷娱乐公司也认可继受涉案房屋租赁的事实,故原告与被告钱云光、宋建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告华廷娱乐公司有效,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平阳三和酒店KTV租赁合同》约定,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原告有权通知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租赁房屋。原告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就2014年租金支付约定最后一期为2015年4月30日。现被告华廷娱乐公司至今尚欠2014年租金93万元,扣除租赁保证金后仍欠43万元,其拖欠租金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就坐落于平阳县××和酒店××、××、九三个楼层签订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应及时腾空所承租的房屋。关于租金支付和占用费问题。被告华廷娱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故原告主张被告华廷娱乐公司支付租金4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廷娱乐公司主张原告承诺该租金减少3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2012年11月9日的协议约定,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年租金217.80万元。原告与被告华廷娱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仅就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故2015年7月1日起租金仍应按原协议履行。现原告主张2015年7月1日后按年租金217.80万元标准计算房屋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为止,应予以支持。被告华廷娱乐公司主张双方口头协商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年租金为9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华廷娱乐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三和酒店七、八、九三个楼层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平阳华廷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三和酒店七、八、九三个楼层房屋;三、被告平阳华廷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租金430000元及2015年7月1日起至被告平阳华廷娱乐有限公司实际腾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该租金按每年217.80万元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平阳华廷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775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倪维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一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