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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金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王大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王大刚,张楚玉,张磊,余群,陈存青,王华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金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87691-6。法定代表人:陈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闫亮,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大刚,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张楚玉,女,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余群,女,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陈存青,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王华如,女,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