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小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29号罪犯朱小军。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潭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朱小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罪犯系毒品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朱小军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朱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履行能力而不执行原判财产刑,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