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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319松原市鑫阳-王志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19-2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娟,系经理。被申请人王志民,现住松原市。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民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王志民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车(车号×××)抵顶给原告松原市鑫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民立即将该车辆给付申请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民经本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扶执字第319号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王志民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车(车号×××)抵顶给原告松原市鑫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8601.08元、诉讼费675元。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鑫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与当日作出(2015)扶执字第319—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车辆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