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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与石现、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石现,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成路9号。负责人刘中华,行长。被执行人石现。被执行人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777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现、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晓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