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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昌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昌春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06号罪犯刘昌春,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刘昌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昌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4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昌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昌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