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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范根林诉孙伟、鞍山市高飞重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851号原告:范根林,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廖世军,系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被告:鞍山市高飞重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斐。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关晓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田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根林与被告孙伟、鞍山市高飞重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出减少原诉讼请求78087.78元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和减少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根林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78087.78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78087.7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753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703元,故总计应退还1728元。)审 判 长  米 兰人民陪审员  李亚琳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萃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