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柏某与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57号原告:柏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甄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甄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