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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柏某与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57号原告:柏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甄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甄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