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严虹与秦桂芳、李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虹,秦桂芳,李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483号原告严虹。委托代理人吴建炜。被告秦桂芳。被告李文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虹与被告秦桂芳、李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严虹负担。审 判 长  姚 民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