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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0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系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冯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系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冯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文波、冯华、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由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金山旗舰店店长张某(另处),以支付5%开票费的方式,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了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98,922元,税款人民币57,963.03元;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2,051元,税款人民币16,280.91元,上述税款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退缴了涉案税款人民币53,346.42元。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向本院退缴了税款人民币16,280.91元;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退缴了税款人民币4,616.61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英、朱永春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被告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相关税收缴款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共计人民币57,963.0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共计人民币16,280.91元,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冯某某作为二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某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纸箱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退缴的税款发还税务机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