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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顾兰英与杨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兰英,杨建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初字第188号原告:顾兰英,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陈晓慧,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华,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兰英与被告杨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兰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兰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300元减半收取为199650元,由原告顾兰英负���。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代理审判员  谷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