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6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与孙先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070号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渔乡太平关村(飞机场旁),组织机构代码:L2704512-1。经营者夏洪利,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孙先平,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6日,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与被告孙先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