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冒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初字第00329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冒某,小学,农民。被告人冒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30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娟、李海春(实习),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冒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10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冒某及其辩护人邱斌(第一次开庭出庭)、王娟(第二次开庭出庭)、李海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某于2015年1月12日10时许,与妻子拉粪到位于如皋市丁堰镇鞠庄村十九组的自家田内,途径纪某家田边时,与纪某丈夫周某甲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冒某持盖粪车的沾粪编织袋抽打纪某,致纪某跌倒时右手撑地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纪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冒某已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冒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至本院。被告人冒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冒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3、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4、被告人冒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冒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冒某于2015年1月12日10时许,与妻子拉粪到位于如皋市丁堰镇鞠庄村十九组的自家田内,途径纪某家田边时,与纪某丈夫周某甲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冒某持盖粪车的沾粪编织袋抽打纪某,致纪某跌倒时右手撑地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纪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冒某已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如皋市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冒某出生于1945年8月27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12日11时06分,接到周某乙报警称母亲纪某在自家田里被人打伤。纪某的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二级,立案侦查。至此案破。(3)丁堰福友医院病历资料证明:2015年1月12日被害人纪某入住丁堰福友医院,1月20日出院,右手第4、5掌骨基底部及右腕钩状骨骨折。(4)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邻居冒某夫妻在用粪车拖粪的到他家东南边的田里去,要经过其家田边。其家田里拾边上种的油菜被冒某的粪车轧扁了,其和妻子纪某都站在防渗渠桥南头上,其用手摁住了粪车的把手上,纪某把洋锹斜放在粪车西边的轮子前,冒某硬是把粪车往前拖,粪车从桥上冲下去了,把洋锹轧断了,粪车冲到田里去了,其让冒某把话说清楚,冒某拿起粪车上盖粪的蛇皮袋朝我头上抽打的,纪某上来一把抓住冒某手上浸了粪的蛇皮袋,冒某用力一抽,把浸了粪的蛇皮袋抽了过去,抽过去后冒某就用浸了粪的蛇皮袋朝纪某头面部抽的,纪某就被打跌倒在地上了,头朝北,脚朝南,面朝西跌在地上的,冒某骑到纪某身上用手打纪某胸门口的,还从地上抓的泥砸纪某的脸。过了会儿,其儿子周某乙到现场来报警的。(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2日上午9点多钟,其和丈夫冒某用粪车拖从家里拖的粪倒田里去的,两个人拖的第二车粪到了田北边防渗渠桥上时,周某甲和纪某拦住粪车,说把他家田拾边种的油菜轧掉了,冒某跟周某甲说的这是田岸子,两个人就吵起来了,其跟周某甲跟打招呼的,周某甲让走的。拖第三车粪到防渗渠桥上的时候,周某甲手里的洋锹站在桥南头上下桥,冒某硬是往前跑的,周某甲拿起洋锹朝冒某左手膀子、左脚膀子打的,打了有好几下,把洋锹锹柄都打断了,粪车都冲到桥南边的田里去了。后冒某就拿起粪车盖粪的蛇皮袋朝周某甲身上抽的,这个盖粪的蛇皮袋上沾了不少的粪,周某甲身上沾了不少的粪。纪某去抢冒某手里蛇皮袋的,冒某也用蛇皮袋抽了纪某,纪某就跌在地上了。过了会儿,纪某的儿子到现场来的,是他报的警。(6)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邻居周汝林告诉其其妈妈纪某躺在田里在喊救命,其就到田里去的,看到纪某躺在田北头上,周某甲站在旁边,冒某坐在田北边东西向防渗渠桥边上,冒某女的也坐在桥边上。其就打电话报警,过了会儿,派出所的民警也到场来了。(7)被害人纪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2日上午9点多钟,邻居冒某和他妻子张美兰的两个人用粪车从家里拖的粪倒到他家田里,把其家田北头拾边上种的油菜轧到了,其丈夫周某甲拦住粪车跟冒某说拖粪注意点,不要轧到油菜,冒某跟周某甲吵起来了,然后张美兰上来打圆场,周某甲让冒某把粪车拖过去的。冒某拖的第三车粪到了防渗渠桥上时,周某甲拦住粪车,其把洋锹拦在粪车车轮前,周某甲跟冒某两个人又吵起架来了,冒某拖着粪车硬是要往前冲,把洋锹柄都轧断了,冒某拖着粪车就冲到防渗渠桥南边的田里去了,冒某拿起粪车上盖粪的蛇皮袋,把蛇皮袋往粪里一浸抽周某甲的,抽了有两、三下子,周某甲头、后背的上沾了些粪,周某甲也用拳头摔了冒某的,其上去抢冒某手里的蛇皮袋,没有抢得过来,冒某用蛇皮袋抽其的,把其抽了跌在地上,当时其是整个右手、右手膀子、右边身子都着地的,着地之前其右手本能反应的撑地防止跌倒的,右手先撑地的,手撑不住了,右手膀子、右边身子才着地的。冒某骑到其身上,用右手卡其嗓子的,还用左手朝其左边身子摔了两拳头,从地上抓的泥朝其脸上砸的,张美兰上来拉冒某的,没有拉得走,周某甲上来拿起断下来的洋锹柄打冒某的,冒某就松了手走到旁边去的。过了会儿,其儿子周某乙到现场来报警的。(8)被告人冒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12日早上大概9点多钟,其和妻子张美兰用车拖粪到田里,途中经过周某甲家田边,拖到第二车粪的时,周某甲和纪某夫妻两个人拦住说把他家田拾边上种的油菜撵掉了,其说的这是田岸子,是岸子就好跑。张美兰在边上打圆场的。拖第三车粪到防渗渠桥上时,周某甲手里拿着洋锹撑着拦在车前方,周某甲和其又吵了会儿,其硬是往前走的,周某甲就用手里的洋锹打其的,把洋锹都打断了,其手上做不了力了粪车冲到他田里去了,冲到田里后其来了火,就拿盖在粪车上的绿色蛇皮袋抽打周某甲的,蛇皮袋上沾满了粪,纪某看到后上来从其手里把蛇皮袋抢过去朝其头上抽打,之后其又从纪某手里把蛇皮袋抢回来了,用蛇皮袋抽打纪某的,纪某就跌到在地上了,右侧身体着地的。纪某跌到地上后嘴里在吵救命,之后纪某用手抓起田里的泥朝其身上砸的,其也抓起田里的泥朝纪某砸的。过了会儿,纪某的儿子到场报警的,之后就没有谁动手。(9)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纪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10)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1)赔偿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冒某与被害人纪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冒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冒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冒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冒某的责任。对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冒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冒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秀梅代理审判员 徐双美人民陪审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