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织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荣华、罗仁芬申请执行王荣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华,罗仁芬,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华,男,1975年4月11日生,穿青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罗仁芬,女,1976年3月13日生,穿青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荣,男,1983年11月15日生,穿青人。本院在执行王荣华、罗仁芬申请执行王荣侵权一案中,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荣华、罗仁芬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荣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荣华、罗仁芬未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4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待被执行人王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祖华 百度搜索“”